關于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
財金〔2024〕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是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有關要求,中央財政會同有關方面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支持范圍。經營主體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要求實施設備更新行動,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且銀行向其發放的貸款獲得中國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支持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給予貼息。備選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協商確定。
(二)貼息標準。銀行向經營主體發放的貸款符合再貸款報銷條件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本金貼息1個百分點。按照相關貸款資金劃付供應商賬戶之日起予以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三)期限條件。在《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印發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經營主體簽訂貸款合同、設備購置或更新改造服務采購合同,且相關貸款資金發放至經營主體并劃付供應商賬戶的,可享受貼息政策。結合中國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額度使用情況,可視情延長政策實施期限。
二、貸款流程
(一)貸款經辦銀行范圍。中央財政給予貼息的設備更新貸款經辦銀行為21家全國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
(二)貸款申請。經營主體實施設備更新,凡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的,可向所在地的相關經辦銀行提出設備更新貸款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貸款審核和發放。經辦銀行參考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按照市場化原則審核、審批經營主體的貸款申請,自主決策是否發放貸款及發放貸款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審批放款。
三、貼息流程
(一)預撥貼息資金。貸款貼息資金實行“兩個預撥”機制。財政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提前預撥轉移支付資金用于貸款貼息。省級財政部門通過經辦銀行落實財政貼息政策,按季度向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預撥貼息資金。后續根據實際支出及資金審核情況據實結算貼息資金。經辦銀行收到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后,在收息時予以扣除。
(二)貼息資金申請。經辦銀行的省級分支機構按季度匯總已發放貸款,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按一個季度貼息資金需求的80%撥付至相關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三)貼息資金審核。經辦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級財政部門提交貼息資金申請,并附貸款合同、采購發票、經營主體相關證明材料。地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地市級相關部門對資料進行審核,其中,地市級相關部門負責重點審核貸款是否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范圍和其他審核要件;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負責提供再貸款清單。地市級財政部門應將審核結果和有關資料于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結算。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貼息貸款情況,在收到地市級財政部門審核結果和有關資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報送貼息資金審核申請。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自收到貼息資金審核申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反饋至省級財政部門。對于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復審通過的貼息貸款,省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相關季度剩余20%貼息資金。對于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復審不通過的貼息貸款,由省級財政部門追繳或扣回貼息資金。經辦銀行要及時向經營主體反饋貼息資金審核情況。
(五)中央與地方貼息資金結算。政策實施期間,每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貼息資金結算申請報告和本年度貼息資金需求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及時審核貼息資金結算申請報告,于3月底前出具貼息資金審核意見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結算申請報告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審核意見,結合預算安排和已預撥貼息資金等情況,結算上年度并撥付本年度貼息資金。
(六)貼息資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應于1個月內匯總經辦銀行的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審核后向財政部提交貼息資金清算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自收到清算報告1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意見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貼息資金清算報告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的審核意見,及時與各省級財政部門清算貼息資金。
四、監督管理
(一)確保專款專用。經營主體要確保將貸款資金專項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貸款資金,嚴禁將貸款資金用于償還企業其他債務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對于未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二)壓實各方責任。壓實經辦銀行審貸責任,要從嚴審批,合理匹配優惠信貸額度,從快發放貸款,強化貸后管理,確保貸款資金用于相關領域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相關部門要對項目嚴格把關,確保項目符合項目清單范圍和其他審核要件。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要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確保貸款資金合規和有效使用。
(三)加強資金管理。財政、發展改革、行業主管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及時共享財政貼息、備選項目清單、再貸款清單等信息。財政部門要加快貼息資金撥付進度,提高審核質效,支持政策精準落地。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大審核把關力度,推動財政貼息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建立貼息工作月度臺賬,及時掌握專項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情況。
(四)嚴格責任追究。相關部門要加強全過程跟蹤管理,發現貸款資金不按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的,要及時追回相關信貸資金和中央財政貼息,并依法依規對經營主體和經辦銀行進行處罰。相關經營主體、經辦銀行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24年7月10日前,將本年度貼息資金需求申請報告及測算表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和各地報送的申請情況,預撥貼息資金并在下一年度統一結算。
(二)有關方面要高度重視,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